《廈門市大型橋梁隧道管理辦法》修改并重新公布

《廈門市大型橋梁隧道管理辦法》修改并重新公布

  廈門市大型橋梁隧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型橋梁、隧道的管理,保障大型橋梁、隧道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橋梁是指符合國家有關行業(yè)標準的大橋及特大橋;隧道是指供機動車通行的山嶺、淺埋、下穿和海底隧道。鐵路及高速公路上的大型橋梁、隧道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大型橋梁、隧道實行目錄管理。大型橋梁隧道目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市市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按照大型橋梁隧道目錄所確定的管理范圍,負責本市大型橋梁、隧道的管理工作。

  公安、規(guī)劃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大型橋梁、隧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大型橋梁、隧道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依照本辦法負責大型橋梁、隧道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五條 大型橋梁、隧道的管理、養(yǎng)護所需經費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納入本市財政預算。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六條 規(guī)劃建設大型橋梁、隧道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符合廈門市海洋功能區(qū)劃;涉及港口、航道等通航水域的,還應當符合廈門港總體規(guī)劃和航道規(guī)劃。

  第七條 大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應當根據管理需要,配套建設應急救援、養(yǎng)護管理、交通安全服務等設施以及專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八條 大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下列設施系統(tǒng),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工程概算:

  (一)消防、雷電防護、應急救援等安全系統(tǒng);

  (二)運營管理系統(tǒng);

  (三)動態(tài)監(jiān)測系統(tǒng);

  (四)超限運輸車輛檢測系統(tǒng);

  (五)導(助)航標志系統(tǒng);

  (六)重大氣象災害防御系統(tǒng);

  (七)其他依法應當納入工程概算的系統(tǒng)。

  第九條 隧道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并滿足平戰(zhàn)轉換相關要求。

  第十條 大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相應的養(yǎng)護維修方案,報主管部門備案。

  大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移交完整的檔案資料。

  第三章 安全與養(yǎng)護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進入大型橋梁、隧道的重要區(qū)域。重要區(qū)域由管理單位設置標志確定,但根據管理需要不宜設置標志的除外。

  前款所稱重要區(qū)域,是指橋梁的箱梁、橋墩、承臺、索塔、錨錠、變電站、纜索系統(tǒng)等區(qū)域,隧道的泵房、變電站、通風塔、服務隧道等區(qū)域。

  第十二條 禁止損毀、非法占用大型橋梁、隧道的附屬設施。禁止在大型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置廣告等非交通標志;

  (二)擅自涂寫、刻劃、張貼、懸掛;

  (三)在隧道內吸煙或者拋擲火種;

  (四)在大型橋梁上垂釣;

  (五)擅自明火作業(yè)、燃放煙花爆竹。

  前款所稱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yǎng)護大型橋梁隧道,保障大型橋梁隧道安全、暢通所設置的橋梁隧道防護、排水、養(yǎng)護、服務、照明、交通安全、監(jiān)控、報警、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三條 禁止在大型橋梁、隧道的安全保護區(qū)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傾倒廢棄物、實施爆破作業(yè);

  (二)設立易燃易爆倉庫、存放危險化學品;

  (三)養(yǎng)殖、停泊船舶。

  在大型橋梁、隧道的安全保護區(qū)內依法設有碼頭可以停靠船舶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但船舶??繒r應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不會對大型橋梁、隧道造成安全隱患。

  前兩款所稱安全保護區(qū),是指大橋主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200米、引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60米范圍內的陸域和水域,立交橋、引道垂直投影面兩側各30米范圍內的陸域,以及隧道管段軸線兩側及洞口外各100米范圍內予以保護的區(qū)域。

  第十四條 非經依法審批,不得在大型橋梁、隧道的安全保護區(qū)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筑物或構筑物;

  (二)經營加油站、加氣站;

  (三)打樁、挖掘、頂進、埋設水底管線、電纜設施;

  (四)其他可能危及大型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 當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發(fā)布大風、暴雨等相關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船舶不得停泊在安全保護區(qū)附近的區(qū)域內,應當按照本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將船舶駛至指定的避風地點停泊,并采取安全加固措施,確保船舶不會對大型橋梁隧道構成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制定大型橋梁、隧道的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工程技術規(guī)范及操作規(guī)程定期檢查大型橋梁、隧道的主體結構以及排水、通風、照明、監(jiān)控、報警、消防、救助等附屬設施,保障大型橋梁、隧道的主體結構以及相關附屬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和使用狀態(tài)。

  第十八條 大型橋梁、隧道的養(yǎng)護施工作業(yè)可能造成交通中斷的,應當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維護交通秩序。

  第十九條 管理單位應當按季度將大型橋梁、隧道的檢查結果以及養(yǎng)護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大型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勘查損失,組織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造成大型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在接到報警后及時通知管理單位。

  第四章 通行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禁止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在海底隧道、海滄大橋通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壓路機、履帶車、鐵輪車等可能影響大橋結構安全的車輛在進出廈門島的大型橋梁、隧道以及其他設有相關禁行標志的大型橋梁、隧道上行駛。

  第二十三條 除依法獲得批準的運載不可解體的物品的車輛外,超過大型橋梁、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通行大型橋梁、隧道。

  載貨車輛在大型橋梁、隧道通行時應當主動接受車輛超限檢測;經檢測超過大型橋梁、隧道的限定標準的,應當自行卸載貨物,并接受處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行人和非機動車在隧道、進出廈門島的大型橋梁上通行,但設有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隧道、大型橋梁除外。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大型橋梁、隧道的技術狀況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提出制定禁止或限制車輛通行進出廈門島橋梁、隧道及其他重要大型橋梁、隧道的措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

  第二十六條 車輛在大型橋梁、隧道通行時,應當規(guī)范裝載。裝載沙石、煤炭、垃圾等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物品,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大型橋梁、隧道通行時應當遵守交通信號規(guī)定,不得擅自停靠。

  第二十八條 管理單位發(fā)現(xiàn)車輛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等妨礙通行的情形,應當協(xié)助排除或者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立即排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發(fā)布路況提示信息。

  大型橋梁、隧道發(fā)生嚴重損毀、重大交通事故、火災等嚴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后應當立即到場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的措施。

  因橋梁嚴重損毀及其他原因影響船舶安全通行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航行船舶的安全,并及時將險情告知海事管理機構,由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航行通(警)告。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的,由其負責實施;屬市市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0號令公布的《廈門市廈門大橋管理辦法》和2000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1號令公布的《廈門市海滄大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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