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工傷賠償標準2021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廈門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

廈門工傷賠償標準2021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廈門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

  廈門工傷賠償標準2021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依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員工工傷發(fā)生的費用,一部分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分為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一)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1、醫(y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診療項目、住院服務標準的核定標準參照我市基本醫(yī)療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點擊查看:廈門工傷保險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地址+等級))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yī)藥費該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較多地區(qū)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2、康復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guī)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點擊查看:廈門市工傷保險協(xié)議康復機構信息匯總)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每人每日50元的標準定額支付。

 ?。ㄈ┑浇y(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

  工傷職工申請轉外就醫(yī)的,可根據傷情需要,在以下交通工具中選擇轉外就醫(yī)出行的交通方式:長途公共汽車、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紤]路途、住院床位緊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給予在外地就醫(yī)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為省內不超過3天,省外不超過5日;院外等待住院期間所需的食宿費,與轉外就醫(yī)地市內交通費合并計算,定額支付,標準為每日350元。

 ?。ㄋ模┌惭b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勞鑒委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經確認后,在與市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xié)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規(guī)定的輔助器具目錄和限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點擊查看:廈門工傷保險協(xié)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①首次進行輔助器具配置的;

  ②因傷情發(fā)生變化,需要維修、更換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輔助器具的。

  工傷職工在輔助器具規(guī)定使用年限內需要維修,或在規(guī)定使用年限屆滿后需要更換的,經經辦機構核定后,所需費用按照規(guī)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2、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ㄆ撸┙K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

  工傷醫(yī)療補助金適用于5-10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確定,計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適用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數據,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我市已公布的最后一次有關數據計算,新的有關數據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待遇。男性工傷職工和女性工傷職工分別按男性平均預期壽命和女性平均預期壽命計算。

 ?。ò耍┮蚬に劳龅模溥z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本市社平工資×6;

  2、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據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20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3834元×20=87668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tǒng)一執(zhí)行,故2021年度廈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876680元。

 ?。ň牛﹦趧幽芰﹁b定醫(yī)療檢查費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ㄒ唬┲委煿陂g的工資福利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及時為工傷職工確定停工留薪期,并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向工傷職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工傷職工受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受傷前12個月應發(fā)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發(fā)工資包括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未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應發(fā)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受傷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

 ?。ǘ┪寮墶⒘墏麣埪毠ぐ丛骂I取的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月享受傷殘津貼。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ㄈ┙K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適用于5-10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確定,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適用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數據,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我市已公布的最后一次有關數據計算,新的有關數據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待遇。男性工傷職工和女性工傷職工分別按男性平均預期壽命和女性平均預期壽命計算。

 ?。ㄋ模┩9ち粜狡谧o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用人單位以支付護理費方式代替護理的,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限由就診醫(yī)療機構確認,護理人員每人每日護理費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21后的60%。

 ?。ㄎ澹┪磪⒓庸kU的費用承擔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職工發(fā)生工傷的,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費用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申報增員后,未按規(guī)定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未參加工傷保險處理。

  (六)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承擔

  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注:以上計算方式中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溫馨提示:傷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在醫(yī)療終結或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向經辦機構提出;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申請工亡待遇的,在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提出;工傷職工申請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的,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提出。

  廈門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我市工傷康復管理工作,保障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廈府令第158號)等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康復堅持“醫(yī)療與康復并重”和“先康復、后鑒定”的原則,對具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實行康復早期介入,促進工傷職工在最佳康復期進行康復,更好地恢復和改善生活自理能力、職業(yè)勞動能力和社會生活能力。

  第三條 工傷保險協(xié)議康復機構(以下簡稱“康復機構”)是指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xié)議,為工傷職工提供康復服務的醫(yī)療機構。

  第四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康復工作。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康復確認和工傷康復專家管理,參與工傷康復標準制定,參加對康復機構的綜合考評。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康復機構實行協(xié)議管理;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康復費用的結算。

  康復機構應當遵循合理、有效、規(guī)范的原則,為工傷職工提供工傷康復服務。

  用人單位應積極組織和配合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

  第二章 康復申請和確認

  第五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立工傷康復專家?guī)?,列入專家?guī)斓某蓡T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我市勞動能力鑒定專家聘任條件;

 ?。ǘ┚哂锌祻椭委煄熁蛘咝睦碇委煄熉殬I(yè)資格;

  (三)從事康復治療或者心理治療工作5年以上。

  第六條 工傷職工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列入康復范圍:

 ?。ㄒ唬┰诠t(yī)療期內,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ǘ┕麖桶l(fā)經確認需進行康復治療的;

 ?。ㄈ┢渌樾谓洿_認需進行康復治療的。

  第七條 工傷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臨床治療完成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康復確認申請。申請程序按照勞動能力鑒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抽取康復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工傷康復服務規(guī)范(試行)》(人社部發(fā)〔2013〕30號,以下簡稱《康復規(guī)范》)對工傷職工的康復申請進行確認,并出具康復價值確認結論,該結論包括康復期限和康復方式等。

  經確認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予以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對康復價值確認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康復價值確認復審。復審專家另行抽取。

  復審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條 工傷職工在治療階段具有康復價值的,可由就診工傷保險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的勞動能力鑒定康復專家直接簽署初步康復意見,先行進入康復機構進行康復。工傷職工應在入院3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康復確認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正式康復價值確認結論。

  經確認不具有康復價值的,康復機構應及時終止工傷康復計劃,已發(fā)生的康復相關費用按照工傷醫(yī)療費的相關標準予以核定。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其仍有康復價值的,可直接出具康復價值確認結論。工傷職工應暫停勞動能力鑒定,進行康復。

  第三章 康復管理

  第十二條 工傷康復對象應在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康復機構應在工傷康復對象入院3個工作日內,根據其傷情制訂工傷職工康復方案,并嚴格按照《康復規(guī)范》和《廈門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以下簡稱《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規(guī)定,為工傷職工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三條 康復機構對康復期在3個月以上的工傷康復對象,應當開展中期康復評估工作??祻托Ч催_預期的,康復機構應當及時調整康復方案或終止康復。并報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工傷康復對象應當在確認的康復期限內進行康復。康復期滿前,康復機構認為其仍有康復治療價值的,工傷職工應在康復期滿前15日內,提出延長康復治療申請,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方可延長。

  第十五條 工傷康復對象康復期滿后,康復機構應對其進行終期康復評估,出具工傷職工康復報告,并報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工傷康復對象醫(yī)療康復完成后,康復機構認為具有職業(yè)康復、社會康復需要的,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實施。

  第四章 康復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時,符合規(guī)定的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后,工傷職工的康復費用按補繳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工傷康復期納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傷職工在康復期內,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期間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康復住院期間,按照工傷醫(yī)療住院標準享受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條 具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拒絕康復治療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章 費用結算和協(xié)議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傷康復費用按照康復服務項目結算。具體結算按照《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參照本市工傷保險醫(yī)療管理和費用結算辦法執(zhí)行。符合康復項目和標準的,由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康復機構直接結算。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訂《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并根據我市醫(y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的調整適時調整工傷康復項目和支付標準。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在康復治療期間發(fā)生的以下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活用品費用;

  (二)非因工傷及并發(fā)癥所發(fā)生的醫(yī)療、康復費用;

 ?。ㄈ┏龉kU藥品、診療項目、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簡稱三項目錄)及康復服務項目的費用;

  (四)因醫(yī)療事故發(fā)生的費用;

  (五)工傷康復期滿后拒不出院發(fā)生的費用;

  (六)未按規(guī)定辦理轉診手續(xù)所發(fā)生的醫(yī)療、康復費用;

 ?。ㄆ撸┢渌环瞎kU有關規(guī)定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康復治療過程中,確需使用超出三項目錄及康復服務項目的,康復機構應當書面征得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同意。

  第二十四條 康復機構實行協(xié)議管理。本市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機構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評估后,簽訂服務協(xié)議,成為工傷保險協(xié)議康復機構。評估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鼓勵并支持醫(yī)療機構成立康復專科,開展工傷康復工作。支持建立社區(qū)、家庭康復等靈活多樣的康復服務模式。建立工傷康復雙向轉診制度,構建各級康復機構、康復專科之間順暢的轉診渠道,合理利用康復資源。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廈門市工傷職工康復準入康復期限及療效評價標準(試行)》(廈勞鑒委〔2007〕1號)同時廢止。今后國家、省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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