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2024年第三批廉租房配租指南(時間+條件+房源)
一、政策依據
根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廈府辦規(guī)〔2020〕16號)、《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公布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和市級公共租賃住房涉及本市戶籍家庭住房困難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家庭收入(資產)標準的通知》(廈房住?!?023〕54號)、《廈門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賃房輪候分配方案》(廈住建保障〔2024〕6號)。
二、安排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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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按批次輪候分配制度。本批次申請家庭辦理意向登記后,通過公開搖號產生申請家庭順序號。申請家庭順序號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搖號結果公布后,未納入受理范圍的申請家庭,本批次申請失效;未在本批次規(guī)定的申請受理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的申請家庭,本批次申請失效;審核公示后,未取得輪候資格的申請家庭,不予進入選房分配,本批次申請失效;本批次選房分配工作結束后,已確認輪候資格但未按規(guī)定參加選房或辦理相關手續(xù)的申請家庭,本批次申請失效。
(二)不再設置直接納入受理范圍對象
符合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條件的優(yōu)先、適當優(yōu)先、單列分配及申請之日前三年均經民政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家庭已實現常態(tài)化申請分配,可按照《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優(yōu)先、適當優(yōu)先、單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常態(tài)化申請分配方案》(廈房住保〔2024〕1號)參與常態(tài)化申請,本批次不再設置直接納入受理范圍對象。若上述申請家庭參加本批次申請,不再直接納入受理范圍且不予以優(yōu)先、適當優(yōu)先、單列分配。
(三)房源安排原則
1.本批次為三房型房源,位于同安區(qū)祥平地鐵社區(qū)二期工程,面向全市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賃房三房型配租標準的申請家庭;即3人及以上戶(不含夫妻帶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子女的家庭)。1人戶、2人戶及夫妻帶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子女的家庭不能參加本批次申請;
2.批次選房結束,剩余房源(包括已選房后辦理撤銷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收回。
三、申請對象
面向本市住房困難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賃房三房型配租標準的申請家庭。
四、意向登記、申請受理地點
1.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
2.申請家庭也可通過“廈門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眾號“業(yè)務辦理”-“掌上辦”-“意向登記”-“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賃房批次”欄目線上辦理意向登記。
五、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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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其中一人應當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請家庭在本市無住房或者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規(guī)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3.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3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
4.申請家庭資產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
5.為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正常生活,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共同申請,監(jiān)護人屬于單位、社區(qū)居委會或民政部門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單位、社區(qū)居委會或民政部門出具監(jiān)護證明。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房:
1.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2.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戶籍未滿十五年的;
3.作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過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未滿十年的;
4.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
5.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條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戶籍、取得本市戶籍年限、年齡、房產轉讓年限、商事資產認定等時間計算節(jié)點,均為批次受理時間的截止日期(2024年7月5日)。
(三)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撫養(yǎng)、扶養(yǎng)或贍養(yǎng)關系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請。
(四)上述申請條件為基本申請條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與取得保障性租賃房輪候資格相關的申請條件詳見《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具體規(guī)定。若我市對保障性租賃房申請分配等出臺新的規(guī)定,按申請家庭提交意向登記時正在實施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已取得銷售類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滿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導價交由政府回購或已上市轉讓的),不能申請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按規(guī)定以折舊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請(含目前已納入受理范圍、已選房、已入住)非銷售類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規(guī)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請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
請有意向申請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的申請家庭詳細閱讀申請條件,結合自身家庭情況提前判斷是否符合條件并誠信申報,未自行提前核實及誠信申報而產生的相關責任由申請家庭自行承擔。
(六)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本市戶籍家庭住房困難標準和家庭收入(資產)標準
1.本市戶籍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高于12平方米。
2.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本市戶籍家庭收入(資產)標準
1人戶,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萬元,家庭資產不高于24萬元;2-3人戶,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萬元,家庭資產不高于52萬元;4人及以上戶,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萬元,家庭資產不高于72萬元。
家庭資產包括汽車資產、房產資產、存款、有價證券、股權類資產(含商事注冊認繳出資資本)等。
六、申請分配程序和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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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意向登記;申請家庭也可通過“廈門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眾號“業(yè)務辦理”-“掌上辦”-“意向登記”-“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賃房批次”欄目線上辦理意向登記;
2.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開隨機搖號,產生意向登記對象的申請家庭順序號;
3.根據搖號結果確定批次受理范圍,進入批次受理范圍的申請家庭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完整資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正式申請手續(xù);
4.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進行審核、公示,確認保障性租賃房輪候資格;
5.市住房保障中心組織選房及辦理后續(xù)相關事項。
(二)時間安排
1.意向登記:2024年4月15日至4月26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線上意向登記:2024年4月15日至4月21日(8:00-22:00)
2.公開搖號:2024年5月8日
3.申請受理:
(1)申請家庭順序號1-600號段:2024年5月13日至5月17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申請家庭順序號601-1200號段:2024年6月3日至6月7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申請家庭順序號1201-1800號段:2024年7月1日至7月5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七、房源安排
(一)現房房源約1800套,安排在同安區(qū)祥平地鐵社區(qū)二期工程,均為三房型。房型的數量將根據取得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輪候資格的申請家庭數量及屆時的實際房源數量調整后確定,具體以《選房手冊》為準。
(二)面積標準
三房型建筑面積約70平方米。
八、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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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批次申請條件的申請家庭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記,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等原件供核驗,提交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稅務部門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記錄》或者養(yǎng)老金證明材料或者失業(yè)證或者其他相關收入證明材料供核查。登記后領取《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意向登記單》。申請家庭也可通過“廈門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眾號“業(yè)務辦理”-“掌上辦”-“意向登記”-“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賃房批次”欄目線上辦理意向登記。
(二)搖號
意向登記結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開搖號,確定已取得《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意向登記單》申請家庭的順序號及批次受理范圍,公證部門對搖號過程及結果予以公證。搖號結果通過市住房和建設局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1.本批次意向登記家庭納入受理范圍為排序在1-1800號的申請家庭。
2.未納入受理范圍申請家庭的《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意向登記單》及搖號產生的申請家庭順序號失效。
(三)申請受理
1.納入受理范圍的申請人填寫《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在規(guī)定的申請受理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未在規(guī)定的申請受理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其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資格,其申請家庭順序號失效。
2.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家庭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家庭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家庭應當在收到上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全部材料,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記入受理期間計算。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申請家庭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正全部材料的,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家庭。
3.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規(guī)定填寫的《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
(2)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收入證明、住房證明等材料,具體按《廈門市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材料提交指南》(附件1)提供;
?。?)申請家庭對其申報的相關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作出的書面承諾,及申請家庭簽署的同意接受有關部門對其家庭人口、婚姻、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聲明,可在《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指定頁面直接簽署。
(四)審核公示
1.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作出受理決定后,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在社區(qū)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和公示情況,在本批次申請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及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進行審查,并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申請家庭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有義務配合戶籍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協(xié)助調查工作。
2.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民政、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發(fā)出申請家庭的人口、婚姻、戶籍、收入(資產)等情況的協(xié)助調查函,公安、民政、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自收到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xié)助調查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核查結果。
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協(xié)查結果對申請家庭的人口、婚姻、戶籍、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復審,對申請家庭租金補助比例進行核定,并將申請材料及復審意見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復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發(fā)出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協(xié)助調查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xié)助調查函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核查結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復審意見之日起3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結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將本批次的審核結果通過指定的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認保障性租賃房輪候資格。
(五)分配
1.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本批次的資格公示結果和房源供應情況,制定選房方案,并以《選房手冊》形式公布執(zhí)行。選房手冊應當包括本批次選房的申請名單、選房順序、房源清單、選房規(guī)則、具體時間及地點安排等。
2.申請家庭應當按照本批次《選房手冊》的規(guī)定參加選房。
3.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批次的申請資格,其本批次申請家庭順序號失效:
(1)未按《選房手冊》規(guī)定參加選房的;
(2)未按《選房手冊》規(guī)定簽訂《選房確認書》的;
(3)簽訂了《選房確認書》,但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運營企業(yè)簽訂合同的。
4.選房及交房手續(xù)辦理
?。?)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取得輪候資格的申請家庭發(fā)放《選房通知書》,組織申請家庭按《選房手冊》中的選房順序依次辦理選房手續(xù)。
(2)待所選房源具備交房入住條件時,申請家庭應當與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運營企業(yè)簽訂保障性租賃房租賃合同,租金標準將按合同簽訂時執(zhí)行的租金標準確定。
(3)申請家庭按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運營企業(yè)發(fā)出的《交房入住通知書》載明的時間辦理交房入住手續(xù)。
(4)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請家庭辦理選房或者交房手續(xù)前對申請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進行復核。經復核,住房狀況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撤銷申請家庭的輪候資格。
5.配租的房型標準為:
?。?)1人戶可以配租一房型;
?。?)2人戶及夫妻帶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3)3人及以上戶(不含夫妻帶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三房型。
6.保障性租賃房租金補助按照申請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檔執(zhí)行,具體為:
(1)屬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賃房市場租金標準的40%予以補助;
(2)屬于低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準0.5倍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賃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予以補助;
(3)屬于低收入申請家庭,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標準0.5倍及以下的,按保障性租賃房市場租金標準的80%予以補助;
(4)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分散供養(yǎng)特困人員申請家庭的,按保障性租賃房市場租金標準的90%予以補助。
前款第(1)、(2)、(3)項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請家庭在首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請續(xù)租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7.依據《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公布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和市級公共租賃住房涉及本市戶籍家庭住房困難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家庭收入(資產)標準的通知》(廈房住保〔2023〕54號),目前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不同檔次租金補助的本市戶籍家庭收入標準具體為:
(1)低收入家庭:按民政部門公布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標準執(zhí)行。1人戶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標準暫按不高于3萬元執(zhí)行,待民政部門公布的1人戶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標準高于3萬元后按民政部門公布標準執(zhí)行;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戶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萬元,2-3人戶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萬元,4人及以上戶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萬元。
九、符合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條件的優(yōu)先、適當優(yōu)先、單列分配及申請之日前三年均經民政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家庭已實現常態(tài)化申請分配,本批次不再設置直接納入受理范圍對象。若上述申請家庭參加本批次申請,不再直接納入受理范圍且不予以優(yōu)先、適當優(yōu)先、單列分配。
十、咨詢電話及公開網站
廈門市住房和建設局咨詢電話:968383
廈門市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材料提交指南
一、廈門市2024年第三批保障性租賃房申請家庭在辦理正式申請手續(xù)時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 一)按規(guī)定填寫的《廈門市保障性租賃房申請表》;
( 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
2.申請家庭成員已婚的,應當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應當提 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或者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書、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配偶死亡的,應當提供死亡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因就學、服兵役,戶籍遷出本市的,應當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
4.共同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材料;
5.申請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jiān)護人應當共同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
( 三)申請家庭成員收入(資產)證明材料,包括:
1.申請家庭成員中有有繳交個人所得稅的,應當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申請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記錄》(《個人所得稅明細 申報記錄》需由申請家庭通過以下途徑自行打印紙質記錄:(1) “個人所得稅”APP 的“收入納稅明細查詢”結果頁面內容;(2) “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申報收入查詢”結果頁面內容),未繳交個人所得稅的家庭成員,應當提供失業(yè)證或者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2.申請家庭成員中有退休人員的,應當提供養(yǎng)老金證明材料;
3.申請家庭成員為個體工商戶或者投資辦企業(yè)并作為公司股 東的,應當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認繳出資憑證、相關稅收繳交憑證等 證明材料(為避免出現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導致家庭資產不符合申 請條件的情形,申請家庭可先行到市場監(jiān)管部門查詢申請家庭成員的商事注冊信息);
4.申請家庭成員擁有房產,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規(guī)定標 準的,應當提供房屋資產評估材料;擁有店面、車庫、非本市房產的,應當提供店面、車庫、非本市房產等資產評估材料;
5.擁有機動車輛的,應當提供有效商業(yè)保險車損保單等價值憑證;
( 四)申請家庭成員住房證明材料,包括:
1.申請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房產權屬證明材料、租賃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門或者審批單位認定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確認文書、拆遷協(xié)議等材料;
2.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房產權屬證明材料;
3.申請家庭現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優(yōu)惠政策住房的,應當提供自愿退房承諾書;
4.已領取拆遷公有住房安置補償金的,應當提供已退還證明或者自愿退還承諾書;
( 五)申請家庭對其申報的相關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作 出的書面承諾,及申請家庭簽署的同意接受有關部門對其家庭人口、婚姻、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聲明。
二、 本批次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條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戶籍、 取得本市戶籍年限、年齡、房產轉讓年限、商事資產認定等時間計算節(jié)點,均為批次受理時間的截止日期(2024年7月5日)。
三、 符合保障性租賃房申請條件的優(yōu)先、適當優(yōu)先、單列分配及申請之日前三年均經民政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家庭已實現常態(tài)化申請分配,本批次不再設置直接納入受理范圍對象。 若上述申請家庭參加本批次申請,不再直接納入受理范圍且不予以優(yōu)先、適當優(yōu)先、單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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