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島外戶口遷島內條件 廈門市島外人員購房戶口移入島內事項

廈門島外戶口遷島內條件 廈門市島外人員購房戶口移入島內事項

  一事項類別:

  行政確認

  二辦理單位:

  廈門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辦理時間:

  夏令時(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冬令時(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四辦理依據(jù):

  [規(guī)章] 《廈門市戶籍管理規(guī)定》(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筑面積達市政府規(guī)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shù)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規(guī)范性文件]《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廈門市戶籍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廈府〔2010〕214號)第十三條 依照《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凡在思明區(qū)、湖里區(qū)內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當日)取得建筑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凡在集美區(qū)、海滄區(qū)、同安區(qū)、翔安區(qū)內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當日)取得建筑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

  《關于調整我市購房入戶政策的意見》(廈府辦[2009]28號)對前兩款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調整我市購房入戶政策的意見》(廈府辦〔2009〕28號)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除享受原有“購房入戶”政策外,對在我市同安、翔安區(qū)(不含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鎮(zhèn))的購房入戶政策作出調整,即凡在該區(qū)域購買商品住房70~80平方米的,可辦理不超過2人的常住戶口。該項調整政策適用于自2008年8月1日之后通過“招拍掛”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項目。

  二、對我市島內購房入戶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即凡購買本島五緣灣、觀音山、湖邊水庫片區(qū)內100~15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可辦理不超過2人的島內常住戶口;購買15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仍按原有政策執(zhí)行。該政策適用于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片區(qū)內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項目,執(zhí)行時間至2011年12月31日。

  以上三個片區(qū)的范圍確定如下:五緣灣片區(qū)是指東至環(huán)島東路、南至仙岳路、西至云頂北路、北至鐘宅路、環(huán)島干道一線的區(qū)域。觀音山片區(qū)是指東至環(huán)島東路、南至觀音山南路、西至環(huán)島干道、北至雞山規(guī)劃路邊界的區(qū)域。湖邊水庫片區(qū)是指東至金山路、南至呂嶺路、西至金泰路、北至仙岳路的區(qū)域。

  [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調整我市購房入戶政策的通知》(廈府〔2013〕330號) 一、自2013年12月10日起,在我市出讓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不再享有“購房入戶”政策。 二、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購買2013年12月10日前出讓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仍按原“購房入戶”政策執(zhí)行。自2016年1月1日(含當日)起,購買我市商品住房,不再享有“購房入戶”政策。三、購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四、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0日起執(zhí)行。過去頒布的相關文件,涉及購房入戶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內容,以本通知為準。

  五申請條件:

  1、購房建筑面積及辦理人員要符合以下規(guī)定:

  (1)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當日)取得建筑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島內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購房者,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單獨辦理戶口)。

  (2)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當日)取得建筑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2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單獨辦理戶口);建筑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辦理房屋產權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過3人的常住戶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辦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單獨辦理戶口)。

  (3)本市以外人員購買住房,房屋產權屬多人共有,且產權人之間不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只能給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權人按規(guī)定辦理購房落戶,其他所有權人(指共有權比例在30%以上的)須經過公證機構公證同意放棄辦理廈門市常住戶口。

  (4)本市以外人員和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共同購買住房,共有人屬直系親屬關系的,允許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業(yè)主以及直系親屬辦理落戶手續(xù);不具有直系親屬關系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業(yè)主及其直系親屬不能辦理落戶手續(xù)。

  (5)廈門市政府《關于調整我市購房入戶政策的意見》(廈府辦[2009]28號)對前兩款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取得房屋產權證。

  六申請材料:

  1.《購房入戶申請表》;

  2.《廈門市土地房屋權證》原件或《廈門土地房屋權證》復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廈門市城鎮(zhèn)房屋權屬登記查詢結果》原件;

  3.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出示的《購買商品房情況證明》或《檔案摘錄證明》;

  4.《購買商品房情況證明》和《檔案摘錄證明》應當一次性辦結使用,申請人因自身原因只使用規(guī)定落戶指標中的1個或2個,需同時提交《辦理購房入戶的聲明》;

  5.產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若房屋產權人為多人,且產權人之間為非直系親屬關系,還需提供其他產權人放棄辦理戶口的公證;

  6.申請人、當事人、隨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7.夫妻關系提供《結婚證》;

  8.父母離婚提供《離婚證》(含離婚協(xié)議書)或離婚協(xié)議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協(xié)議書;

  9.父母離異、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隨具有法定撫養(yǎng)責任的父(母)辦理購房落戶,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購房落戶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聲明》;

  10.父母與子女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或者同一戶口簿父母與子女關系不明確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或親屬關系公證或《出生醫(yī)學證明》或《親子司法鑒定書》;

  11.收養(yǎng)子女提供事實收養(yǎng)公證或《收養(yǎng)登記證》。

  七辦理方式:

  現(xiàn)場核驗原件:

  現(xiàn)場辦:前往擬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理。

  網(wǎng)上辦:登錄福建省網(wǎng)上辦事大廳--“廈門市島外人員購房戶口移入島內事項”模塊中的對應事項進行材料提交。

  八辦理程序

  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窗口受理→窗口辦結。

  九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材料齊全,無調查事由,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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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字:廈門島外戶口遷島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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